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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大学的学术规范与教育机制
作者 : 王银花
来源 :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发布时间 : 2020-06-19
阅读次数 : 532

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创立于1754年,是一所私立的常春藤盟校,由3个本科生院和13个研究生院构成,现有教授3千多人,学生2万余人,校友25万人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哥伦比亚大学是一所以文科见长的学校,其中医学、法学、商学和新闻学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哥伦比亚大学通过建立关于学术研究行为的规范、制裁不端行为的程序和负责任的研究行为(RCR)教育,有效制止了学术不端行为,也正是这套防范机制使哥伦比亚大学在美国的学术界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学术声誉。

一、关于学术规范的基本界定

哥伦比亚大学的校训“In thy light we shall see light”,可译为“借汝之光,得见光明”,来源于《旧约·诗篇》第36篇9节“For with thee is the foun.tain of life;and in thy light we shall see light”。这条极具宗教意味的校训说明宗教对人的道德和行为具有强大的规范和约束力,对文化教育具有持久的渗透力,同时也表现出哥伦比亚大学对知识和真理的追求信念。哥伦比亚大学认为,研究不端行为的发生不仅威胁到研究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会损害研究的完整性和专业精神,破坏学者的公信力。

哥伦比亚大学成立了由负责科研的执行副校长(Executive Vice President for Research,EVPR)等5名工作人员组成的研究监察与培训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Compliance and Training,ORCT),该办公室的职责是确保哥伦比亚大学的教师、学生和工作人员开展科学完整性(Scientific integrity)教育和资源平台建设。研究监察与培训办公室(ORCT)主页上有极其丰富的有关大学和政府研究的方针政策和培训资源。哥伦比亚大学于2007年4月发表了关于道德行为的声明,明确表示学校致力于维护道德行为的最高标准,保证大学声誉,决不宽恕任何不端的不当行为。因此哥伦比亚大学十分重视对不端行为的所有指控,并认为校内各部门都要清楚有关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裁定程序,在这个过程有必要保护投诉人、回应人和所有证人。

哥伦比亚大学2006年2月3日颁布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体制政策》仍然采用了美国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2002年对于研究不端行为的FFP定义。FFP定义是指“在计划、实施、评议研究或报道研究结果中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剽窃(plagiarism)”。该研究不端行为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分歧意见,也不包括著作权纠纷(除非涉及到了剽窃行为)。这个政策适用于学校所有个人,包括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图书馆管理人员及其他行政人员,还有学生和主席团成员。《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体制政策》是哥伦比亚大学关于制裁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政策。在大学章程、教师手册、博士生手册及各个院系手册中都有专门的章节详细规定了学术规范及违背规范的处理程序。目的是告知学生如抄袭等学术造假行为是将被严肃处理的非常严重的罪行。学生或教师在进行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必须诚实的进行研究,保持完整的高水平的研究标准,不能在考试中作弊、不能代写作业、不能在不同的课程中提交相同的论文作业等。哥伦比亚大学的各个学院根据自身的学科特点,设定了不同的学术规范,如文理学院和法学院就在具体的内容和操作程序上有所区别。

文理学院就明确规定不允许以下行为,不遵守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如警告、休学、开除等)。这些行为总结为以下几点:(1)在考试及测试的时候作弊,伪造数据或结果。(2)剽窃他人的研究、论文或其他工作中的语言或思想。(3)明知故犯或协助他人抄袭别人或自己的论文及其他的书面工作。(4)在入学、财政援助和项目申请中错误失实的陈述。(5)在图书馆及其资源中使用不当,如盗窃、故意囤积或隐藏书籍或材料。(6)滥用或涂改大学的文件、记录或凭证,包括笔录及身份证的制作。(7)其他学习或研究中的不当行为。文理学院的研究生除了要遵守上述要求外,还特别提出在进行研究的同时必须负责、妥善的引用和转述,以避免意外。最好的避免嫌疑的策略是在使用别人的语言、文章段落时要认真的做笔记,明确标记该段落或想法不是自己的,还必须了解和遵守数据收集的完整性、数据安全和管理、政策利益冲突、知识产权和必要的关于人体受试者和动物研究机构的批准程序。

法学院于2003年10月通过了学术诚信原则。该原则除包含FFP定义之外,还规定了自我剽窃、协助性学术不端行为等都是法学院所禁止的。这些原则是法学院的基石,也反映了法学界自我监管的特殊义务。法学院要求学生在开学、参加考试和提交作业之前熟悉这些原则,试图或实际违反这些原则都是不能容忍的。为了进一步维护学院的学术诚信标准,教师要求学生在考试和提交书面作业之前签署学业考试证明(Certifi.cation of Examination Performance)和书面作业证明(Student Certification of Written Work)。学业考试证明(Certification of Examination Performance)要求学生证明:(1)没有在私下收到任何关于考试的内容和资料。(2)自收到考试通知起,没有与任何学生以任何形式(口头、电子、书面等)讨论、交流该考试的内容和答案。(3)完全同意教师关于考试对于获取资料和信息来源的限制和发出的指示。书面作业证明(Student Certification of Written Work)要求学生证明:(1)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附件是学生自己的工作。(2)已经正式引用或通过其他途径充分肯定别人的引证、想法和措辞(不论是否发表或出版)。(3)没有伪造、陈述失实数据等经历。(4)没有透露任何具体授权的合作导师。学生签署学业考试证明(Certification of Examination Performance)和书面作业证明(Student Certification of Written Work)时还必须了解到学校和学院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及可能发生后果。

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及程序

哥伦比亚大学为制止学术不端行为成立了固定的研究常务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Con.duct of Research)及灵活的临时委员会(adhoc committee),常务委员会制定学术行为的通用标准,接受任何不端行为的指控,审查并监督相关的行政程序。常务委员会的成员由负责科研的执行副校长(EVPR)指定,并至少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5名来自哥伦比亚大学医学中心(“CUMC”)的学生和行政人员,另外5名来自非医学中心机构。该常务委员还必须包含一名来自医学中心的主任、一名非医学中心的主任、一名图书馆的主任和一名从事研究的学生。由执行副校长(EVPR)指定一名成员作为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所有成员任期为4年。学校的任何个人可就关注的研究不端行为的问题私下会见教师、常委会成员、教学主任、研究或图书馆主任、科研管理机构主任或大学监察官主任,直接咨询和讨论。

任何一项关于不端行为的指控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任何人对不端行为进行指控的时候都要采取极其谨慎的态度,正式的指控要求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负责科研的执行副校长(EVPR)。该指控需要满足以下先决条件:“该做法严重背离有关学术界的研究规范,是属于故意的明知故犯的错误,并且有优势证据。”在收到指控后,常务委员会主席应通知投诉人、回应人、相关责任的学术主任、有可能涉及的教学或研究主任或其他委员。一般对指控的处理包括四个阶段:即60天的初步质询期、120天的正式调查期、60天的最后评审期、30天的上诉期。

60天的初步质询期:通过初步收集资料和事实调查,从而判断该指控是有真凭实据的,初步质询期要确认是否需要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当然在任何正式调查之前都要必经初步质询。初步质询需要认真的审阅证据,并在必要的时候会见投诉人、回应人或证人。调查人员将最终的调查报告交给常务委员会,并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要展开正式调查。

120天的正式调查期:这个阶段常务委员会主席还需要把该指控通知负责科研的执行副校长(EVPR)和涉及经费资助的出资机构。常务委员会任命一个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的临时委员会进行调查(其中一名必须是调查主题方面的专家)。临时委员会应在最大程度上采访投诉人、回应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以获取最全面的资料。并通过深入调查所有记录,审查研究有关证据,以确保获得公正和不偏不倚的调查结果。在调查结束后,临时委员会要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有权利接受、拒绝或修改临时委员会的报告。

60天的最后评审期:由常设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和相关的学术负责人再次审查和评价相关指控的证据记录和调查报告,并决定是否同意关于指控的结果,给予适当的纠正并作出最终的决议,最后由负责科研的执行副校长(EVPR)决定接受、拒绝或修改这个决议。

30天的上诉期:回应人自收到执行副校长(EVPR)签署的关于指控裁定的书面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可向学校的教务长提出上诉。教务长有权推翻或修改执行副校长的决定,教务长的决定是最后的裁决,上诉人无权再提起上诉。同时教务长应将上诉的信息及时传达给各方相关人员。

在这四个阶段中,各个阶段的期限可以根据情况报告给常务委员会加以调整。在调查过程中常务委员会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进行公平和彻底的调查,而且投诉人和回应人的身份及所有相关书面材料和资料仅限定于调查相关人员之内,对其他人要严格保密。常务委员会应采取合理的步骤,确保所有个人在进行任何行政调查中,与投诉人、回应人、所有证人没有财务及利益上的冲突。在调查过程中还要保障投诉人、证人、回应人的应有权利,如在提交口头或书面的证据、索取证词的记录副本、在律师的陪同下出庭等等。在调查期间,学校承诺保障教学人员的法定工资,维持研究人员受资助项目6个月的经费支持,保留学生进一步的攻读学位的机会和奖学金标准。同时常务委员会尽一切合理和实际的努力来保护常设委员会及临时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避免受到潜在或实际的报复。最后上诉期结束后,如果对回应人的指控确实成立,学生将会面临警告(warning)、留校察看(probation)、暂时休学(suspension)、永久开除(dismissal)的惩戒;教师或研究人员会面临停止资助、撤职、处分等惩戒,情节严重的会递交给当地的法院作进一步处理。

三、负责任研究行为(RCR)的教育和培训

惩戒只是针对少数越轨行为人制定的政策,目的在于使行为不端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规范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有效保证大学组织内学术研究的有序进行。学术规范的重点不是惩戒而是在于教育,让学校全体教师和学生认识到这些规范并积极遵守。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著名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不端行为相继曝光后,1992年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先后资助了分别针对研究生、博士后、学术机构的RCR教育计划。[51该教育计划旨在让研究者学习相关的科研伦理道德,维护科学完整性,形成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和实际的操作技能。哥伦比亚大学的RCR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RCR教育课程、在线的RCR资源。

哥伦比亚大学开设了3学分的实验伦理通识课程,高年级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都可以进行学习。该课程的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科研活动中的伦理问题,以及科学家本身的角色与公众、政府、企业等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利益冲突,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并学会如何避免、如何选择。在学习过程中,要求学生积极的参与课程讨论和提交研究论文。另外哥伦比亚医学院(Columbia University Medical Center,CUMC)还针对研究生开设了有关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政策和问题的课程,吸引了来自不同教育项目研究者的广泛参与。

研究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srity,ORI)和RCR教育协会(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Education Consortium。RCREC)2002年开始了RCR教育资源开发计划以促进在社会研究中的学院、大学、医学院、科研院所、医院、社会科学和其他研究机构在RCR教育项目使用的RCR教学材料的研究,从而满足了各院校的需要。RCR教育协会(RCREC)自成立以来,已投资近150万美元的资金到该计划的50个项目,这些项目解决RCR教育的9个核心领域的课程(这9个核心领域为:数据的管理、利益冲突与履行承诺、人体受试者、动物福利与权利、研究不端、发表操作与负责任的作者、导师/培训者的责任、合作研究、同行评议)的开发和更多如处理实验室管理、财务责任等RCR管理和评估资源建设。哥伦比亚大学在2002年承担了“导师指导”和“利益冲突”两个项目的在线研讨会课程(E-Seminar courses)的研发,在线的研讨会采用创新性解决问题为主的案例研究方法,最大限度地通过互联网学习方式,让学生、教师、研究人员、行政人员自主学习如何进行负责任的研究。同时研究监察与培训办公室(ORCT)和医学研究中心(CUMC)的网站上也有极其丰富RCR教育的资源链接。

四、借鉴意义

首先要建立普遍被学术界认可的学术规范,才能建立制裁学术不端行为的标准及后续的学术规范教育。哥伦比亚大学采用了美国学术界通用的FFP定义,并在院系级别规定了不同的操作标准,如在生物医学领域,其学术规范的相关标准就特别严格。中国还未形成关于学术不端或学术规范的统一标准,科技部、教育部的定义没有包括广泛意义上的不端行为。学术界对什么是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也各执一词,有称之为学术越轨、学术失范、学术腐败等等,虽然有所侧重,但是边界极其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学术规范类型也是众说纷纭,教育部2004年8月6日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把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规范分为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也有学者认为学术规范应该包括学理规范、学科规范、形式规范、道德规范等等,所以说中国学术共同体内部没有建立令学界统一认可的学术规范标准。没有标准就无从谈起对学术行为不端者的制裁和处罚。同样由于标准的缺乏,在高校内部也无法进行学术规范教育,陷入了教无可教,学无可学的尴尬境地,所以建立学术界关于学术规范的统一标准是当务之急。

其次学术规范只有落实到机构层面的程序行为才能发挥规范的效力。哥伦比亚大学成立了常务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建立了明晰的程序规范,保证行政调查的程序合法性。哥伦比亚大学还成立了研究监察和培训办公室,负责诚信教育和资源平台的建设。专门机构和行政程序的建立确实保障了大学校园的学术诚信环境,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综观中国高校近年来制定的学术规范试行办法,大多没有成立专门的治理机构和责任人员,同时也缺乏制裁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程序规范,很难保障学术规范本身应有的效力。

最后,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需要高校内外多个机构的广泛合作,共同建设学术规范教育的资源平台。哥伦比亚大学内部诚信机制的建立与联邦研究机构特别是科研诚信办公室(ORI)的影响是分不开的,同时联邦的研究机构、行业学会和大学都制定了相应部分的政策和行为准则,并开发了RCR教育核心领域的在线电子资源及培训项目,这些合作为哥伦比亚大学内部制裁学术不端制度的建立以及学术规范的教育起了重要作用,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科研道德环境。学术规范教育与训练是研究生获得对学术规范的认知,形成相应的态度价值观及实际的操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但学术规范教育绝不是简单的开设几门教育课程就可以敷衍了事的,学术规范教育需要高校内外各个部门多方努力和多方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2010年第6期 作者时为华东师范大学商等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 范卫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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