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校园绿卡,绿卡分为A、B两类;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持A类校园绿卡,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持B类校园绿卡。
(一)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指: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420元以下的学生。
(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指: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学生。
第四条资助原则
(一)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二)坚持统筹资助资源的原则;
(三)坚持资助力度与有效资助覆盖面相结合;
(四)坚持定期资助和随时资助相结合。
第二章 资助方式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资助方式及申请条件
(一)奖助学金。国家和学校设立的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有: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及工作开展依据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体申请条件及工作开展依据《山东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与管理办法》。
(三)勤工助学。学校建立勤工助学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鼓励学有余力的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原则上经济困难学生均应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具体申请条件及工作开展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四)爱心基金。校“爱心基金”用于资助遇到突发重大变故而造成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条件为学生本人发生病伤,医疗费用大或家庭遇到突发重大变故而造成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是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施的减免学费的资助措施,分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两种。申请条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