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围绕“双一流”建设和学校综合改革要求,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围绕招生自主权、学位授予标准制定权、研究生经费自主使用权三个重要环节,不断加大放权力度,下移管理重心,推动落实学院研究生培养主体责任,完善研究生培养体制机制。
扩大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自主权。实施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调整招生公开考试的方式,加强对考生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的考察;进一步推广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强化学院考核主体责任。建立充分体现培养质量内涵需求的“博士研究生招收培养指标核算体系”,以“资源条件”和“质量效益”为主要指标,科学核算各学院招收计划,下放下移博士录取权力和重心,提高研究生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在扩大学院招生自主权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校院两级监督机制,保证人才选拔公平公正。
落实学院学位授予标准制定自主权。将学位授予标准制定自主权由学校向学院下移,落实学院主体责任,既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又充分体现学科特色和差异。学校制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要求,学院根据学科实际、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在学校制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自主确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申请硕士学位者,学校仅作原则性要求,学院自主制定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对申请博士学位者,学校组织学院按学科门类分别制定学校层面的基本条件,学院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求,提出高于本学科门类基本条件的具体规定。
增大学院研究生业务费自主使用权。改革研究生教育经费分配和使用机制,研究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制定研究生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完成预算及分配工作,由学院和导师自主统筹使用经费。研究生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招生人数做出预算,提出研究生业务费分配预案,由学院确认后,经财务部门审批,直接拨付到学院,由学院按自主确定的经费分配标准进行经费分配。相关部门不再对各学院研究生业务费经费分配情况进行管理,由学院自行安排、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