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委、党总支: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共淄博市委同意,中国共产党山东理工大学第三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拟于2016年11月中旬召开。召开党代会是我校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认真做好代表选举工作,是开好这次大会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证。根据上级党委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现就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及构成比例
截至2016年9月30日,我校共有党员2866名,其中正式党员2375名。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中国共产党山东理工大学第三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200名。代表构成的总体比例原则上为:处级及以上干部代表占45.5%,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代表占37.5%,工勤人员代表占2%,学生代表占10%,离退休人员代表占5%。代表中妇女代表不低于20%,50岁以下的代表不低于50%。
代表名额的分配,主要根据各党委、党总支的正式党员人数及在教学、科研、管理岗位分布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校级领导干部指定到相关党委、党总支参加党代会代表的提名选举,不占该单位应分配代表名额。
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1。
二、代表人选的条件
党代会的代表必须是我校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代表人选的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
(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创先争优,在学校建设、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
(四)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大局意识强,坚持原则,作风民主,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模范遵守党章,严守党的纪律,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三、代表产生的办法
出席党代会的代表,以党委、党总支为选举单位,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个别党员人数较多的选举单位经校党委研究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四、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各选举单位根据校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名单;选举单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意见,填写《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册》,并向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组(以下简称“组织组”)书面汇报推荐提名情况。
(二)各选举单位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考察,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填写《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校党委审批。
(三)各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对校党委批复的候选人预备人选以候选人建议名单的形式,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或代表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正式选举。选举办法为:实到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召开选举会议,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选举人数半数者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相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如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再进行投票;经过再次投票仍不能确定当选人,经校党委同意后,代表名额暂时空缺。
(四)各选举单位填写《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报组织组,并书面报告选举情况。党代会召开之前,党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将对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由校党委批复,取得正式代表资格。
五、几点要求
(一)要把选举本次党代会代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选举中的组织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所选代表要充分体现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
(二)在选举前,要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对党员普遍进行一次增强党性观念和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使广大党员能够坚持党性原则,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三)选举要严格按照代表的条件、分配名额和规定程序进行(代表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2)。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的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确定、代表的选举等,都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选举办法规定,因故未到会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四)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对重要情况,各选举单位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